一是招標機制不合理:(1)最賤價中標:各級電力電網公司在評標時,大多選用"最賤價中標"的準則。聽說國家電網公司如今有所收斂,"最賤價中標"的直接損害是招致"賤價推銷",并結尾招致冒充偽劣產物進入商場。電纜用戶對此也心知肚明,所以他們加大監管力度,一旦查出產物不合格就撤銷公司招標資歷。若是用戶撤銷"最賤價中標"準則,堅持依照價錢、質量和效勞三項準則收購,則電纜商場會安穩得多。
(2)沉默合同:所謂沉默合同,就是合同一旦簽定,不論日后資料價錢怎么改變,都不會修訂合同價錢。在這一準則輔導下,一旦資料價錢大幅度動搖,便使招標公司墮入極點被迫,乃至發作巨額虧本。二是付款方法不合理:電纜用戶人為地設置了一些付款門檻迷惑招標公司。用戶在付出貨款時,首要選用期間付款形式,如"2-5-2-1"形式,即合同簽定后先付20%的預付款,產物交貨后付50%,產物裝置完結后付20%,余下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付清。 a) 預付款的付出:客戶通常不愿意付出預付款,即便在付出預付款前,還需求供方供給預付款保函,推遲預付款的付出。有的合同規則:交貨周期為20天,收到供方預付款保函后30天內付出預付款,因為處理預付款保函至少一周時刻,客戶在30多天后才付出預付款,直到發貨到位后,常常預付款仍未到賬。b) 到貨款的付出:在貨到后,客戶應該付款給供方,但客戶又需求供方再次供給發貨回單的原件、合格證、質保書等資料(實踐供方到貨時已供給),然后才付出到貨款;還有許多裝置公司或總包方規則業主付款后再向供方付出貨款,這些行動都推遲了貨款的付出。因為客戶的成心推遲,電纜從發貨到付款的周期通常到達3~4個月。 c) 付款時刻約好不明晰:如客戶常常需求在項目竣工、通電、裝置調試等完畢后付款,許多嚴重工程乃至需求項目完結決算后再結算尾款,這些付款環節是公司無法把握的。特別是關于一些周期長的項目,需求貨悉數交清后才付款。這種付款方法無疑增加了供方的資金壓力,讓供方先墊支許多的出產資金。如政府項目,通常無預付款,公司還要按進展排產發貨,發貨后還要再被拖欠貨款,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資金壓力。如一些交通項目,因為建設周期較長,從第一批供貨開端到最后一批供貨完畢,供貨周期能夠長達一年時刻,如遇特殊情況,則周期更長。 d) 質保金的付出:設備類產物通常都有質保金的約好,電纜屬資料類產物,無需交納質保金,但絕大部分客戶會需求5%~20%的質保金。客戶會在合同中需求工程竣工查驗或裝置調試完畢1~2年后再付出質保金,沒有清晰詳細的付出時刻,質保金拖欠2~3年也很正常。如今,電纜公司交納質保金約占在外貨款總額20%~30%。 三是托言廉政聚財:有些電力電網公司需求與電纜公司簽定"廉政協議"或"廉政承諾書",并規則公司有必要付出必定金額的"廉政保證金",還羅列出許多不允許發作的賄賂行動,例如送錢、送物、旅行、洗浴、垂釣等等,一旦電纜公司違背,就全額沒收"保證金"。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低智商做法,遭到電纜公司的質疑和抵抗,并言稱"這哪里是''''廉政保證書'''',而分明是''''受賄作業輔導書''''呢"。 四是合同條款中的違約責任處分太重:許多合同存在著違約金過重的表象,如技術資料供給不及時、推遲交貨等都要罰款,有的罰款額乃至高達百萬元。關于制外型公司來說,出產、運送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確定要素,形成無意違約在所難免,而承當太高的違約責任很不公平。 五是銀行保函的保證金占用太多:在合同約好中,公司需求開立保函的項目較多,如預付款保函、招標保函、履約保函、質量保函等,需求墊支許多保證金。別的,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發起了全國電線電纜職業質量整治運動,進行了電線電纜質量"聯動檢查",還由國家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電力公司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邊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個部分聯合發布了質檢監聯 [2011] 585號文《關于推進電線電纜產物質量晉升的輔導定見》 據了解,電纜業界對此并不予以徹底認可,以為用戶部分參加干涉電纜工業很不合理。聯合發文的六個部分中,某些電網公司是電纜產物用戶。業界人士以為,作為電纜用戶部分,沒有資歷參加國家行政部分擬定的《輔導定見》。某些電網公司應該使本人老練起來,為電纜工業營建一個公平、公平、廉潔的收購買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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